20、你好像生气了,我心里也不好受!如果是我酿成了此错,希望你能原谅!
原告郑某自2012年10月起在L市砚池街南侧经营理发店。原告曾向第三人咨询过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事宜,第三人告知其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至其向被告申请复议之日,原告也未向第三人递交过申请注册登记书面申请书及所需的其他书面材料。2013年5月24日,L市人民*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第三人作出临兰房征办(2013)20号关于停止办理环宇集团和农资公司片区有关事项的函,该函明确:根据L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区*府对该片区计划实施房屋征收。该片区范围:东至九州家属院,南至解放路,西至通达路,北至砚池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请贵单位停止办理该片区范围内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登记手续,停办期限为1年。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就第三人行*不作为向被告申请行*复议,被告于同月25日作出了《补正行*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曾要求第三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而第三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及由此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而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于2014年5月4日作出《9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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